中国《物权法》对所有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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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华语台消息:问:作为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和财产全组成了两大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权作为财产权利中的核心权利。那么,公民及其他民事主体对那些财产可以取得所有权呢?

 答:对于公民及其他民事主体对那些财产可以取得所有权,事实上,我国对所有权权利主体有三类,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的给予规定,《物权法》第五章只规定了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情形,其立法本意即是除了只能由国家和集体所有外,其余的财产公民皆可取得所有权。那么,哪些专属于国家所有?哪些属于集体所有?

  属于国家所有的有: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7、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

  属于集体所有的有: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除了上述属于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不能取得所有权外,其余的公民均可以合法手段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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